西南证券官方网站(西南证券某营业部被责令改正 个别员工替客户交易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9日讯 证监会网站上周五披露了《宁夏证监局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宁夏证监局关于对于晓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宁夏证监局关于对李昊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夏证监局在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未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二是作为B型营业部,信息技术岗人员长期空缺;三是营业部缺少信息系统管理相关技术文档,未执行网络及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四是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替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且营业部发现该情况后,未及时向宁夏证监局报告。
宁夏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反映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一百一十四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该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宁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于晓红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于晓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李昊阳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李昊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以下为处罚原文: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
我局在对你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未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二是作为B型营业部,信息技术岗人员长期空缺;三是营业部缺少信息系统管理相关技术文档,未执行网络及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四是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替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且营业部发现该情况后,未及时向我局报告。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六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一百一十四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12月15日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于晓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于晓红:
我局在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未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二是作为B型营业部,信息技术岗人员长期空缺;三是营业部缺少信息系统管理相关技术文档,未执行网络及信息系统相关管理制度;四是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替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且营业部发现该情况后,未及时向我局报告。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有效落实管理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李昊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昊阳:
经查,你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裕民东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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